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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
http://www.cdst.com.cn    发布时间:2022-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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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

       本报讯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10日消息,根据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公开意见,工信部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不同级别数据同时被处理且难以分别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按照其中级别最高的要求实施保护,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应当明确提供的范围、类别、条件、程序等,并与数据获取方签订数据安全协议。提供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获取方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进行评估或核实,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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