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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网站的用户备案的重要通知
http://www.cdst.com.cn    发布时间:2006-02-17    来源:    点击次数: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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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网站主办单位、相关信息机构及用户:

    互联网站清理专项工作已经结束,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3号)的有关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级指示,为了配合相关工作,避免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我中心已经按照上级要求将已经开通的网站全部进行了备案,对于用户新申请的网站,必须实行先备案后开通。请您务必重视备案工作,所有未备案的网站,会随时被关闭。新用户申请的网站备案请提供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网站管理者姓名、办公电话、手机、有效身份证号码;主办单位通讯地址。

    特此通知

世腾信息网

20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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